近兩年,受國際經濟形勢不振的影響,海外客戶有的倒閉,有的希望通過拖延壓低貨價,有的貨物到港時被海關查驗扣留,有的買方事先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等,都會造成集裝箱貨物長期滯港,產生大量費用。
更有甚者,一些海外客戶在貿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圖,通過長期不提貨的方法造成海關拍賣貨物,以便低價收購,從而從中漁利。
通常來說,FOB貨物涉及收貨人支付運費的情況,在目的港無人提貨或收貨人棄貨等情況下,承運人無法從收貨人處收取的運費依法可以向交付貨物的托運人主張。
但需要提示的是,如果交貨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由收貨人支付運費,需要在提單中載明。這是承運人在無法向收貨人收取運費時轉而向托運人主張運費的前提條件。雖然現在的提單一般會寫“運費到付”,但嚴格來說,這四個字僅說明了運費的支付時間,而沒有說明支付主體,從減少爭議的角度,建議提單明確寫明收貨人支付。
此外,如果因目的港無人提貨或收貨人拒絕、遲延提貨等原因產生堆存費、滯箱費等,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應當由收貨人承擔,但收貨人拒絕承擔時承運人也可以向托運人主張。
很多外貿企業會想到留置貨物,對。如果承運人未收到運費、滯期費等費用,可以在合理限度內留置貨物,合理限度通常指以應收取費用的金額為限。比如,留置一個集裝箱貨物足以抵償應收費用,留置兩個就是超過合理限度。但應當說明的是,留置貨物不是向托運人主張費用的前提,承運人不選擇留置貨物,依然可以向托運人主張費用。
當然,在收貨人拒絕或遲延提貨以及無人提貨等情況下,承運人應第一時間將情況告知托運人,托運人如要求退運,則應當簽署新的運輸合同,退運與已經完成的運輸不是一個合同關系,所以退運不能作為托運人支付已出運貨物費用的條件。
此外,在目的港費用持續發生的情況下,承運人有減損的義務,即除了主張費用外,還應妥善處理貨物,包括但不限于申請法院拍賣等。承運人未妥善處理貨物造成的擴大損失,無權向收貨人或托運人主張。
世界上的大部分國家都有這個規定,當進口的貨物抵達港口之后,貨物的管轄權就會過渡給海關,海關為了保障買家的利益,不會允許收貨人以外的任何人隨便動這批貨物。這就給賣家帶來了很大的麻煩,當賣家沒能收齊貨款,想要控制貨權的時候,卻發現自己可能面臨著錢貨兩空。
因為無論是想要退運還是轉賣,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
原收貨人給出棄貨聲明;
原收貨人明確的告知賣方拒付貨款!
于是,某些買家就會一直拖著,絕對不會說自己不會付款,讓你抓不到證據,棄貨聲明?更別想!于是,賣家只能眼睜睜的看著時間一天天的消逝,直至貨物被海關拍賣!
建議在合同里面寫上了這樣一段話:
本合同付款方式為見提單復印件付余款。如果買家(具體名稱)在見提單復印件10天內還未付清余款,則視為買家自愿放棄貨權,買家同意shipper自主處置貨物。
或者:如果買家(具體名稱)在見到提單復印件10天內未付清貨款,則自動激活該條款:買家(具體名稱)自愿放棄該票貨物的處置權,shipper可以自由處置,可以退運或者改賣給其他的任何第三方!
記住,一定要要求客戶回簽!這樣可以保護你的利益。
1、客戶信用調查
客戶信用調查,本是外貿風險防控的基本手段,卻常常被外貿企業忽視。遇到定制產品的訂單,可別馬大哈省略掉這個步驟,客戶信用尤其重要。
一份信用報告,提前了解客戶付款能力和信用等級,既能輔助確定客戶授信額度,也能替你排除部分惡意欺詐客戶。
調查客戶公司信譽狀況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①查看客戶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行業證書等;
②瀏覽客戶網頁、運用google搜索等功能,判斷客戶及其所在公司履約能力是否良好、資信是否真實;
③了解客戶往年的生產經營情況,通過銀行、海外商會等相關機構調查客戶的負債情況及償還能力;
④如果與客戶在展會中結識,可通過對方遞來的名片判斷客戶所在公司的真實性:名片信息是否完整、公司地址是否真實、電話是否有效等。
2、付款方式
最簡單的,就是從付款方式上,來避免定制產品損失。要么直接100%前T/T,要么定金+發貨前付余款,但是定金的比例至少要能覆蓋你的成本,這樣即使發生棄貨,你至少沒有損失。
3、合同要點
定制產品如果客戶不提貨往往造成會巨大損失。如果客戶不提貨不付款,根本無法進行催收,你既要不回錢,貨還賣不出去。所以一定要多長個心眼,在合同中添加違約條款,一旦客戶無理由棄貨,就要承擔你的材料費、加工費、運輸費等所有費用。
4、棄貨保函
貨代發起不棄貨保函,外貿企業同樣可以向客戶發起不棄貨保函,雖然這類保函在國際方面約束力有限,但是多一些牽制也能有效的打消客戶隨意棄貨的想法。
5、規定期限
擬定期棄貨保函,發貨前與客戶協商,規定期限內沒有提貨視為客戶同意棄貨,避免客戶惡意拖延收貨時間提貨,到期后可以根據之前協議退回貨物。